您提出的關于加強少數民族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提出,“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和規范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少數民族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
一、關于加大中醫藥發展的扶持力度
(一)我局歷來重視并支持促進少數民族地區中醫藥事業和民族醫醫院發展。自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2016年安排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中醫藥部分)15.84億元,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用于包括支持開展少數民族醫藥傳承與人才培養、中藥材和制劑標準化建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綜合服務區(中醫館)服務能力提升、加強中醫藥特色技術支持在內的各項工作。在實施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遴選政策制定過程中,對少數民族地區也有適當傾斜。
下一步,中央財政將繼續支持有關部門積極做好中醫藥工作,同時督促地方加大經費保障力度,支持包括中醫藥產業研究在內的各項中醫藥事業發展。
(二)關于完善中醫藥醫療收費項目改革。2016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聯合印發了《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部署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控總量、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要求,有升有降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理順比價關系,明確提出要提高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目前,各地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正在平穩推進,改革地區均保留了中藥飲片加成政策,并結合中醫醫療服務的技術特點,從項目設置和價格水平上給予不同程度的政策傾斜。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改革要求,指導地方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繼續支持中醫藥服務健康發展。
二、關于加強少數民族地區中醫藥人才的培養
(一)在開展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基層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建設等項目的過程中,支持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適當向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傾斜,做好少數民族地區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的整理、繼承,并培養一批學術繼承人。
(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中醫藥人才參加中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訓、中醫護理骨干人才培訓等項目,到國家中醫藥優勢特色教育培訓基地游學輪轉學習。
(三)鼓勵少數民族地區中醫藥人員積極參與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培訓,加強與其他地區中醫藥專家的學術交流。
(四)中醫藥教材隨著學術進步、技術創新等不斷改進,教材品種數逐年提升,教材的實用性和實效性也在不斷提高。少數民族地區中醫藥教材的選擇,院校可根據不同版本教材質量及本地教學需求,合理選擇合適教材,推進中醫藥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
(五)針對少數民族地區中醫類別醫師缺乏問題,歷年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均對西藏、新疆、青海等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分數線劃定采取傾斜政策。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對通過傾斜政策通過考試人員,在一定范圍內限定執業地點。
(六)《中醫藥法》創新了中醫醫師準入管理制度,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開辟了通過考核方式取得行醫資格的新渠道,為緩解少數民族地區醫師隊伍不足問題提供了保障。
三、關于鼓勵和扶持中醫醫院應用和生產中藥制劑
《中醫藥法》規定了對于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在研究制訂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政策細則,進一步明確屬于傳統工藝配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范疇,明確備案資料的要求及程序,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及管理的有關要求,并明確要求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公開的備案信息平臺。
部分中藥制劑配制由批準制改為備案制,從程序上將更加快捷、方便,成本降低,將大大提高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的積極性,推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得到更加廣泛的應用。同時,各地積極推進將有特色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醫保范圍,為醫療機構制劑營造和爭取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好地促進了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在我局發布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中醫醫院等級評審細則中,也將中醫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室建設、中藥制劑研發和使用納入考核指標之中。下一步,我局將根據《中醫藥法》,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品種備案管理相關配套文件。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