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全國中醫推薦性國家(行業)標準在京完成集中復審。經過全國中醫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復審,對“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等5項現行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提出“修訂”的結論,對中醫臨床診療術語疾病部分等3項立項修訂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提出“繼續有效”的結論,對“中醫兒科名詞術語”等28項在研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提出“繼續有效”的結論,對“中醫內科病證診斷療效標準”等9項推薦性行業標準提出“修訂”的結論。
會上,全國中醫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全國中醫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對發布的中醫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了集中復審,委員從中醫推薦性標準的范圍、標準的層級和標準的適用性等方面逐項進行復審,提出廢止、轉化、修訂和繼續有效4種復審結論,通過復審解決現有中醫藥標準存在的滯后老化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優化中醫藥標準體系。
中醫藥推薦性國家標準是指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主要包括支撐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或配套使用的標準;跨行業跨領域的術語、符號、分類和方法等通用基礎標準;跨行業跨領域使用的通用規范、規程和指南標準;采用ISO、IEC和ITU等國際組織的標準,或國際國內統籌推進、支撐國內外標準互認工作的相關標準。中醫藥推薦性行業標準是指需要在全國中醫藥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標準,重點制定中醫藥行業領域的重要產品、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記者周蔓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