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同華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給予中藥材產業發展金融政策扶持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首先感謝您長期以來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關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將中藥材生產和配套基礎設施納入中央和地方支農政策范圍、發展中藥材生產保險、專項補貼扶持、推進產業扶貧基金等建議,充分體現了您對中醫藥事業的關注與重視。對您提出的建議,我們高度重視,并根據管理職能分工,結合當前中藥材產業發展進行了深入研究。
中藥材是中藥工業的生產原料,是中醫藥事業傳承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我國具有戰略意義的寶貴資源。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中藥材產業發展,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中藥材穩定發展。
一、關于將中藥材生產和配套基礎設施納入中央和地方支農政策范圍的建議
近年來,中央財政通過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各地發展具有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等條件的農業主導產業。根據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推進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編制環節源頭整合改革,探索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將原來農業領域相關的專項轉移支付進一步整合,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地方。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基礎上,在大專項支出方向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相關規定統籌利用中央財政和地方資金。
二、關于鼓勵發展中藥材生產保險的建議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當前“三農”工作需要、農業保險發展階段、各級財力狀況等情況,我國農業保險按照“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產量”的原則運作。中央財政重點保障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提高對口糧品種的保費補貼標準,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保費補貼負擔,并向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傾斜。目前,中央財政補貼品種已經擴大至種、養、林三大類15個品種,基本涵蓋了主要大宗農產品。為避免引起地方攀比,無限擴大中央支出責任,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宜限定為目前的15個品種,并將支出重點轉向提高理賠標準和支持適度規模經營農戶。
關于中藥材生產保險,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中央財政鼓勵保險機構和地方探索開展,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等支持,以構建市場化的中藥材生產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機制,重點提高中藥材產業的風險防范能力。
三、關于指導各省市制定靈活的地方稅收政策,促進中藥材產業發展的建議
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除法律法規明確授權外,地方政府沒有調整權限。但中藥材產業屬于我國特色農業產業,從事中藥材產業的納稅人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一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產品包括有關中藥材。二是對企業從事中藥材種植項目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企業所得稅。三是對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四是對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五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六是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停征藥品認證費、檢驗費、藥品保護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關于鼓勵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為中藥材供應鏈提供配套金融服務建議
近年來,我國金融體系布局不斷完善,金融企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不斷增強,現有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通過信貸投放等方式為中藥材產業提供了有力支持。2014年,國務院扶貧辦會同人民銀行等五部門出臺了扶貧小額信貸政策,為貧困農戶提供5萬元以下、三年期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放貸、扶貧資金貼息、縣級建立風險補償金的小額貸款。截至2017年底,全國累計發放扶貧小額信貸4300多億元,惠及約11OO萬貧困戶(次)。出臺扶貧再貸款政策,為貧困地區的企業、合作社發展產業帶動貧困人口創業就業提供低成本、長周期的貸款支持。截至2017年底,全國扶貧再貸款余額1600多億元。
五、關于成立中藥材專項產業基金的建議
設立中藥材專項產業基金需要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遵循“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目前,專項產業基金大部分由社會資本設立和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構的專業優勢,政府部門主要側重相關政策制定、市場環境建設等工作,不宜過多直接開展市場化的投資運營行為。
六、關于將中藥材產業扶貧工作有機結合的建議
中藥材產業在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發展、貧困戶收入提高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中藥材不是普通的農產品,在種植、采收等方面有著獨特的技術要求和規律。目前,中藥材市場價格波動較大、貧困地區又多是自然災害易發區,在貧困地區推廣中藥材產業,應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充分發揮中醫藥產業優勢,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下一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進一步協調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不斷加大對中藥材保護力度,促進中藥材產業科學發展。
再次感謝您對中醫藥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