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部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已經局長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適用本辦法。
涉及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事項,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和申訴,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辦公室)為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規與監督司具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三)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組織行政復議案件聽證;
(四)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視情況組織調解,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五)處理或者轉送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所列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六)承辦國務院辦理行政復議裁決案件中要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理的事項;
(七)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八)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組織辦理行政應訴事項;
(十)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一)做好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培訓等工作;
(十二)負責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局機關各部門負責其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并明確一位部門負責人具體分管。局機關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由本部門或者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所提出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二)對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本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履行職責而發生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三)負責由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行政行為直接引發或者經行政復議后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并確定工作人員作為我局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四)協同行政復議辦公室承辦其他與本部門主管業務范圍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五)及時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等。
第五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并配備必需的辦案設施、設備。行政復議辦公室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參加統一職前培訓。
第二章 行政復議
第六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管轄對我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第七條 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的,由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受理。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登記。
行政復議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郵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局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行政復議申請的,應于當日即時轉送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八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依法處理。
第九條 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照行政復議法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第十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局機關有關部門。局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局機關有關部門。局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行政行為由兩個以上部門共同作出的,牽頭部門或者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部門應當協商一致后,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協商不成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指定其中一個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局機關有關部門印章:
(一)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條款;
(三)對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行政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四)作出答復的日期。
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分類編號,并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名稱、內容和證明目的。
第十四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當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行政復議辦公室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照行政復議法舉行聽證或者需要實地調查的,局機關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并派人參加。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中止行政復議,并自行政復議中止之日起三日內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該規范性文件是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書面通知規范性文件的局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復,有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二)該規范性文件是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對被復議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應當中止行政復議,并自行政復議中止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審查建議,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后,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該依據是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書面通知依據的局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復,有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二)該依據是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接到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轉送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審查材料后,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于五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局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于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十九條 依法中止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則,行政復議辦公室可以組織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調解。調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行政復議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審理情況,按照行政復議法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提出具體行政復議決定建議,行政復議決定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簽發,加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章并依法送達。
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提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辦結后,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將案件文書立卷歸檔。
第三章 行政應訴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送達的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通知書、行政起訴狀副本等材料由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接收。
局機關其他部門收到前款所列材料的,應當于當日即時轉送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對行政訴訟案件應訴通知書、行政起訴狀副本等材料進行登記后,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交由局機關有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六條 局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五日內擬出答辯狀,并將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一并送行政復議辦公室。本款所稱的“五日”指自然日。
答辯狀及有關材料經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審定,并按法定期限報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關部門確定一名訴訟代理人,經行政復議辦公室推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決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決定,辦理授權委托書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后,訴訟代理人應當將案件文書在案件審理完畢后十日內交行政復議辦公室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由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接收。經登記后交由局機關有關部門辦理。
局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之日起七日內擬出答復意見,經行政復議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審定,并按法定期限報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局機關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后,責令局機關有關部門限期履行。
局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履行情況報送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收到抄告的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以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意見書后,針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經費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專項列支,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國中醫藥法監發〔20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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