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醫保局、省財政廳5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管理的通知》,對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的品種、范圍、程序、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定價機制、結算方式、醫保政策、配送方式、監督管理、科研攻關等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明確,調劑使用制劑品種主要為取得有效期內的制劑批準文號,自申請調劑之日起,曾在醫療機構臨床使用5年以上(非臨床需求、制劑質量原因而停產的其他因素除外)、療效確切、安全穩定、無嚴重不良反應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省中醫藥局會同省藥監局負責可調劑使用制劑品種目錄遴選,目錄內的中藥制劑在全省醫聯體、醫療集團、專科聯盟內調劑使用。申請調劑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
通知鼓勵促進醫療機構制劑新藥研發,提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是中藥新藥創新的重要來源,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科研專項,各使用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過程中進行臨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觀察,以促進醫療機構制劑新藥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