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研究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也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規劃實施年度推進計劃》,明確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推進《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立法進程。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衢州市中醫醫院副院長、九三學社衢州市委員會副主席陳瑋關注到,國家重視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產權保護,但立法進程相對緩慢,建議加快推進《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立法進程。
陳瑋表示,中醫藥傳統知識主要通過專利權和商業秘密加以保護。基于中醫藥傳統知識所包含的創新智力成果,如果符合專利或者商業秘密所要求的特定條件,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但現實來看,專利僅授予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技術方案,對疾病的診治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等不授予專利權。商業秘密的重要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但目前很多中醫藥傳統知識都是“公共知識”,也不符合專利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此外,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只針對中成藥、天然藥物提取物及中藥人工制成品,沒有涉及中藥材、中藥飲片、傳統經典名方等內容,許多中醫民間驗方以及偏方秘方被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種種因素讓中醫藥傳統知識面臨傳承和保護的困境。
對此,陳瑋建議,有關部門協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完善草案,盡快出臺條例,圍繞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享有傳承使用、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來規劃相關條款,建立符合中醫藥傳統知識特點的保護制度。同時,在其他法規中注重保護中醫藥。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實行中,要注重中醫藥相關的特殊性,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