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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醫藥發〔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要將中醫科的設置及業務開展情況納入鄉鎮衛生院評審工作中予以考評,并將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與本標準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標準為準。
附件: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標準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