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局機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中醫藥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國發〔2016〕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意見》(國辦發〔2017〕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32號)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支持和促進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支持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
社會辦中醫作為社會辦醫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中醫藥養生、保健、醫療、康復等服務,涉及健康養老、健康旅游等多個領域。推進社會辦中醫,支持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是中醫藥行業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扎實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推手,是貫徹落實《中醫藥法》、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促進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增加中醫藥資源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中醫藥健康服務需求的重要途徑,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穩增長、惠民生要求的具體舉措,對于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具有重要意義。新一輪醫改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社會辦中醫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態勢,但與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健康需求相比,社會力量提供的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的規模、服務內容和模式有待進一步優化升級,仍然存在放寬準入不徹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社會辦中醫支持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的重要意義,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國務院推進社會辦醫、繁榮壯大健康產業、釋放內需潛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部署上來,將支持社會辦中醫作為本地區中醫藥工作的重點工作,進一步拓展社會辦中醫內涵,放寬社會辦中醫市場,提升社會辦中醫水平,完善社會辦中醫政策,多種措施鼓勵社會力量以名醫、名藥、名科、名術、名院為服務核心,提供流程優化、質量上乘的中醫醫療、養生保健、康復、養老和健康旅游服務。力爭到2020年,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的能力明顯增強,技術水平、服務品質、品牌美譽度顯著提高,專業人才、醫藥技術等支撐進一步夯實,行業發展環境全面優化,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服務量達到20%,打造形成一批有較強服務競爭力的社會辦中醫機構(包括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下同),形成若干具有影響力的中醫藥特色優勢突出的健康服務產業集聚區,服務供給基本滿足國內需求,逐步形成多層次多樣化中醫藥健康服務新格局。
二、多種措施支持社會力量拓展中醫藥服務
(一)促進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發展。采取多種舉措促進有實力的社會辦中醫診所和門診部(中醫館、國醫堂)等機構做大做強,推動實現跨省市連鎖經營、規模發展。制定并貫徹落實《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中醫診所,報所在地縣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允許和鼓勵二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與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在人才、管理、服務、技術、品牌等方面建立協議合作關系,支持社會力量辦好多層次多樣化中醫藥健康服務。積極支持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發展中醫藥特色???專病),打造服務品牌。允許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醫診所和門診部的中醫類別醫師,牽頭組建或者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為居民提供中醫藥特色突出的醫療、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等簽約服務,在轉診、收付費、考核激勵等方面與政府辦醫療機構提供的簽約服務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根據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積極支持社會力量深入中醫專科醫療等細分服務領域,優先舉辦兒科、婦科、外科、骨傷、腫瘤、肛腸等非營利中醫??漆t院,發展中醫特色的康復醫院、護理院,擴大服務有效供給,培育專業化優勢,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競爭力的品牌服務機構。允許公立中醫醫院根據規劃和需求,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嚴格落實公立醫院舉辦特需醫療有關規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場提供。
(二)大力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深入實施《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6〕1號),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為群眾提供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于一體的中醫健康保障模式。建設一批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中醫養生保健基地,促進經營規范、服務優質、特色鮮明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發展,培育一批技術成熟、信譽良好的知名中醫養生保健集團或連鎖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制定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標準,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咨詢指導、健康干預、健康管理等服務,對服務人群進行健康干預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醫技術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不具有創傷性、侵入性和高危險性的養生保健方法及產品等。允許中醫醫院、中醫醫師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調理和藥膳等技術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中醫養生保健、治未病保險產品,通過中醫健康風險評估、風險干預等方式,提供與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相結合的疾病預防、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等中醫特色健康管理服務。支持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走進機關、學校、企業、社區、鄉村和家庭,推廣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易于掌握的理療、推拿等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與方法。
(三)大力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落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全國老齡辦等12部門《關于促進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7〕2號),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提供機構,推動普遍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協同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需求。允許并支持公立中醫醫院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以品牌、技術、人才、管理、服務等優勢資源與社會資本等開展合作,新建、托管、協作舉辦非營利性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提供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新建以中醫藥健康養老為主的護理院、療養院,探索設立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機構。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申請開辦以老年病和保健、康復、照護為主的中醫醫院、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其開辦的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社會辦中醫政策扶持。
(四)大力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深入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于促進健康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衛規劃發〔2017〕30號)和國家旅游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促進中醫藥健康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旅發〔2015〕244號),支持以社會力量為主,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推動中醫藥資源與旅游資源有效結合,形成體驗性強、參與度廣的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體系。大力開發中醫藥觀光旅游、中醫藥文化體驗旅游、中醫藥特色醫療旅游、中醫藥療養康復旅游等旅游產品,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和項目的特色化、品牌化。到2020年,在全國建成一批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企業(基地)和中醫藥健康旅游綜合體,培育出一些具有國際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企業和知名品牌。
(五)探索發展中醫藥特色優勢突出的健康服務產業集聚區。在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區等中醫藥資源和區位等基礎條件較好的地方,相對集中設置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以及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探索醫療與養生、保健、康復、養老、旅游、健身休閑等業態融合發展,健康服務與醫學教育、文化宣傳協調發展,打造中醫藥文化氛圍濃郁、特色鮮明、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健康服務產業集聚區,更好地滿足國內外較高層次健康消費需求。堅決避免脫離實際、一哄而上、盲目重復建設。
三、進一步擴大中醫藥健康服務市場開放
(六)進一步放寬中醫藥市場準入,簡化優化審批服務。各地在制定出臺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指引實施細則時,要對中醫醫療機構分類指導,優化精簡程序和環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后實施。切實落實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不做布局限制的政策措施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嚴禁違反法定程序增減中醫診所備案條件和程序。
(七)提升中醫藥對外開放水平。繼續深入實施商務部等14部門《關于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若干意見》(商服貿發〔2012〕64號)。鼓勵社會力量成為提供中醫藥服務貿易的主體。會同商務部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頂層設計,不斷完善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體系、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不斷完善配套政策,支持舉辦面向境外消費者的社會辦中醫機構,鼓勵社會辦中醫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業務,提供優質醫療保健服務,提升中醫藥服務貿易規模和質量,培育國際知名的中醫藥品牌和服務機構。積極發展入境中醫藥健康旅游,承接中醫醫療服務外包,拓展遠程醫療保健服務等新興服務貿易模式,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對外整體宣傳和推介。支持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規則和標準制定。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中醫藥“一帶一路”建設,推進與沿線民眾共享優質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
四、嚴格中醫藥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
(八)完善中醫藥管理制度和標準。探索采取包容而有效的審慎監管方式,推動制修訂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規范提高服務質量。健全中醫醫院評審評價體系,對社會辦中醫醫院和公立中醫醫院的評審評價實行同等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制定推廣服務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推行服務承諾和服務公約制度。鼓勵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服務質量認證。拓寬公眾參與監管的渠道,研究建立醫療服務社會監督員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支持社會辦中醫醫療機構開展創業創新。
(九)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創新中醫藥監管方式,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大力推廣隨機抽查監管,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依照法律法規制定中醫藥監督檢查事項目錄和負面清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監督檢查。加強中醫藥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有條件的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應設立獨立的中醫藥監督科室,尚不具備條件的應指定專人負責中醫藥監督工作。加強對開展中醫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診療科目設置、執業范圍等情況的檢查;監督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加強對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各類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其是否使用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技術方法,是否開具藥品處方,是否宣傳治療作用等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醫療服務行為。加強對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文化全媒體傳播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中醫醫療廣告的審批制度,嚴格審查發布內容和發布形式。規范“網絡問診”和“微博問診”等服務的內容和范圍。聯合工商管理部門重點查處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違法中醫醫療保健信息的行為。
(十)提高誠信經營水平。落實主體責任,引導社會辦中醫機構加強各環節自律,公開診療科目、服務內容、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開展誠信承諾活動。建立健全中醫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其中涉及企業的相關記錄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勵行業協會等第三方開展醫療服務信用評價。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定期公開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質量、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并通過國家中醫藥監督執法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形成監管信息常態化披露制度。對進入“黑名單”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堅決曝光。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推進社會辦中醫、支持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和健康服務擺在重要位置,統籌協調,加大投入,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限要求。要切實加強督查調研,對本地區社會辦中醫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對發現的問題要逐項整改,切實打通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要發揚基層首創精神,針對社會辦中醫“痛點”、難點問題,主動作為、勇于攻堅,創造積累經驗,不斷豐富完善促進社會辦中醫發展的政策措施。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不定期組織開展以支持社會辦中醫為主要內容的督查調研,確保社會辦中醫各項政策落地落實落細。
(十二)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適應健康服務產業發展,鼓勵中醫藥院校合理設置養老服務、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務相關專業。鼓勵建立中醫藥健康服務人員培訓基地,開展面向健康服務行業人員的中醫藥技術培訓;健全中醫藥健康服務職業技能鑒定評審機制,形成較系統的中醫藥健康服務人力資源培養、就業、準入體系。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院校、企業、社會辦學機構建立中醫藥健康服務職業教育集團共同參與人才培養。以促進就業為導向,推進中醫藥健康服務業與教育培訓產業相融合,大力開展中醫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著力培養中醫預防保健、養生康復、健康養老、健康管理等領域中醫藥技術技能人才。引導中醫藥專業畢業生就業,填補中醫藥健康服務人力資源缺口。
(十三)促進中醫藥人才合理使用和流動。全面實行醫師執業區域注冊,中醫類別醫師個人以合同(協議)為依據,可在多個機構執業,促進醫師有序流動和多點執業。鼓勵公立中醫醫院建立完善醫務人員全職、兼職制度,加強崗位管理,探索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中醫類別醫師可以按規定申請設置中醫醫療機構,鼓勵到基層開辦中醫診所。鼓勵中醫類別醫師利用業余時間、退休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開設工作室。切實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科研、技術職稱考評、人才培養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相關政策。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和中醫藥學術經驗傳承工作。支持符合相關條件的在社會辦醫療機構穩定執業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并可代表該機構參加各類學術活動,提高中醫藥學術水平和服務能力。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鼓勵和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支持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將社會辦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納入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遴選范圍。
(十四)推進中醫藥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應用。積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對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防治的聯合攻關和對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藥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產品和技術成果。繼續推動建設產學研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持續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在科研領域發揮重要的作用。提升產學研聯合的科技創新能力,支撐產學研結合服務的穩定、快速、健康發展。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7年10月23日